校友會介紹 About Us
組織章程
高雄市淡江大學校友會章
中華民國 68 年10月07日設立
中華民國 72 年09月30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 80 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 81 年05月25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09月17日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12月09日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3日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2月06日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1月02日第八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淡江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勵學術,互助合作,並以宏揚母校
「樸實剛毅」之精神,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會長處所。
第 五 條:本任務如左:
- 結合校友力量,促進互助合作,服務社會,造福人群。
- 提倡學術研究,舉辦各種聯誼活動,提昇生活品質。
- 彙整校友對母校建設性之意見,轉達母校參考。
- 籌措公益基金,捐助母校建設及校友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
- 基本會員:
- 淡江英專畢業者
- 淡江文理學院畢業者
- 淡江大學畢業者
- 曾在母校肄業、進修、研習者
上述四者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 榮譽會員:
- 現任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
-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上述二者得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 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 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負有左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 繳納常年會費。
- 擔任本會所指派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制訂及修改組織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數多寡,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理事長(又稱會長)之職權,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會員大會之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之任期同,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三人,財務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六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八條:聘曾歷任全國總會、高雄縣、高雄市之理事長為終身榮譽理事長,得出席各項例會指導聘顧問若干名,協助推動會務,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聘會務推展主任九人(前金新興苓雅區、鹽埕鼓山旗津區、左營楠梓區、前鎮小港區、三民區、岡山區、旗美區、鳳山區、鳳山市),以推展會務,協辦各項活動為主,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制訂與修改。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卅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叁仟元永久會費。
- 常年餐費:新台幣伍佰元,於參加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未出席大會者免繳)。 - 各項捐款。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處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